第一节 系 统 选 择
第3。1.1条 游泳池应采用循环净化给水系统。
第3.1。2条 当水源充沛时,游泳池可采用直流给水系统,但入池混合后的池水水质应符合本规范第2.1.2条的规定.
注:当技术经济、社会、环境效益比较合理时,可采用直流净化给水系统。
第二节 充水和补水
第3.2.1条 游泳池的初次充水时间,应根据使用性质和城镇给水条件确定,一般宜采用24h。但最长不宜超过48h。
第3.2.2条 游泳池的补充水量,应根据游泳池的水面蒸发、排污、过滤设备反冲洗(如用池水反冲洗时)和游泳者带出等所损失的水量确定,一般可按表3。2.2的数据选用.
游泳池的补充水量 表3.2.2
游泳池类型和特征 | 比赛、训练和跳水用游泳池 | 公共游泳池 | 儿童游泳池 幼儿戏水池 | ||
室内 | 露天 | 室内 | 露天 | ||
占池水容积的百分数(%) | 3~5 | 5~10 | 5~10 | 10~15 | 不小于10 |
注:如卫生防疫部门有规定时,还应符合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.
第3。2。3条 直流给水系统的游泳池的补充水量,每小时不得小于游泳池水容积的15%。
第3。2.4条 游泳池宜采用间接充水和补水的方式,如采用直接补水和充水方式时,应采取有效的防回流措施.
第3.2。5条 补充水管的设计,应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宜与充水管道合并设置;
二、补水管的水流方向,不得与游泳池水流方向相反;
三、宜设置独立的计量装置。